国家保密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开展调整军工保密资格申请等级证明材料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保密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开展调整军工保密资格申请等级证明材料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高质量发展,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调整军工保密资格申请等级证明材料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地在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湖南省、云南省、甘肃省已取得军工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在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重新申请军工二级保密资格的,将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调整为"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暂停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要求执行。


三、试点工作期间,试点地区认定工作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同时为申请单位做好政策辅导,确保各项要求执行到位。对提交申请材料时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工作中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当及时向国家保密局请示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提交"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合同或者项目


附件


提交"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具体要求

一、承担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或者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授权的军队单位直接下达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装备订购项目(计划),或者承担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国防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防科技工业专项任务(计划)、军工核心能力建设项目、军品配套科研项目、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军工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的保密资格单位,在重新申请军工二级保密资格时,应当提交项目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公章。


二、承担第一条中所述项目涉密协作配套任务的保密资格单位,在重新申请军工二级保密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可以证明协作配套关系的任意一类材料:


1.按协作配套关系逐级追溯至第一条中所述项目任务下达单位,提交相关联的各级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相应合同乙方单位或者批复的项目承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公章。


2.按协作配套关系逐级追溯至军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保密资格单位,提交相关联的各级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合同乙方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公章。


三、提交的项目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应当体现该项目尚在履约期(批复研究周期)内,或者在现有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内项目已完成。


四、提交的项目合同复印件,仅体现项目名称或者合同编号、项目密级、合同甲乙双方单位和履约期限;提交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仅体现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项目密级、立项批复部门、批复的承担单位和研究周期。对上述项目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


来源:国家保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