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以下为2024年7月-9月预申报项目相关信息的整理汇总。
项目申报时间等均根据往年项目归口部门发布文件及现行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为参考,具体以各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一、国家级
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归口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预申报时间:7月
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
2、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归口部门:工信部预计
申报时间:7月
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3.)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3、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归口部门:工信部
预申报时间:8月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2.)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4.)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5.)申报材料详细描述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6.)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
归口部门:工信部
预申报时间:8月
申报条件:
1.)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2.)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5、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
归口部门:工信部
预申报时间:9月
申报条件:“数字领航”企业方向申报主体是获得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的制造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或其联合体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
6、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归口部门:工信部
预申报时间:9月
认定标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重点评估企业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指标。
一、专业发展指标
1.)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5年及以上。
2.)企业发展稳中向好,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4亿元及以上。
3.)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优先推荐。
二、市场竞争指标
1.)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2.)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国际先进,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3.)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国际业务收入行业领先,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
三、自主创新指标
1.)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专利数量行业领先,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3.)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经营管理指标
1.) 经营业绩优秀,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
2.) 管理体系系统完善,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战略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水平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强。
3.) 企业文化先进,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作用彰显。高层次人才引育能力强,拥有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
五、加分项指标
1.)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入编《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及获得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奖项,主动服务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拥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大国重器建设,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提高制造业国产化替代率。
3.)扩大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同发展。
二、省级
1、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归口部门:省工信厅预计
申报时间:7月
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2.)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技术中心;
3.)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①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②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③走私行为;④环保安全事件;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⑥其他违法行为。
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1.)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2.)具有持续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和自主品牌。对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2、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归口部门:省市场监管局预计
申报时间:7月
申报条件:
(一)制造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且连续生产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或严重投诉;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中有升,近三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出口商品未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通报、索赔事件;
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至少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6.)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母子公司等特殊情形获使用权即可),且在有效期内;
7.)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有效履行职责;
8.)企业在国内市场有较大影响或在国际市场有一定份额,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设立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且适时更新内容,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等品牌推广活动。
(二)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业、限上住宿业企业;
2.)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或严重投诉;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母子公司等特殊情形获使用权即可),且在有效期内;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基础设施和运营条件,采用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6.)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或开展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经评估合格;
7.)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有效履行职责;
8.)企业在省内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拓展到省外市场,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设立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且适时更新内容,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等品牌推广活动。
3、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
归口部门:省工信厅预计
申报时间:7月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包括从事或服务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应用、要素流通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联合体申报时为牵头单位)应在安徽省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规模实力、经济效益、技术研发能力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为在建或已建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模式创新、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
4、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归口部门: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推介委员会
预计申报时间:7月
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2.)品牌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健全,品牌管理专兼职人员落实,积极协助政府部门保护和管理品牌;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认同度较高;
3.)近两年使用自主品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品牌商品近两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利润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且成长性好;
4.)使用该品牌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5.)连续使用自主品牌三年以上,权属无争议;
6.)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低能耗、无污染,重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近两年,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及环保违法行为,未因使用该品牌商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处罚;
7.)企业已经被认定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及已经被推介为“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者不在申报之列;
8.)遵守社会公德,支持公益事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
5、安徽老字号
归口部门:省商务厅
预计申报时间:8月
申报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与申报字号一致的商标注册申请;
2.)品牌创立已有40年,并累计经营至少30年以上;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安徽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集聚示范区
归口部门:省发改委
预申报时间:8月
申报条件:
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2.)有完善的园区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
3.)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4.)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5.)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
各类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科技服务集聚区。具有为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化、创业孵化、技术(产权)交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0家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2.)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具有软件产业发展或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入驻软件或IT企业4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10家以上。
3.)金融商务集聚区。具备支撑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新型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等商务企业(机构)5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4.)电子商务集聚区。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企业4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
5.)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具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等综合服务功能,年市场交易额达到10亿元,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居于前列。
6.)创意文化服务集聚区。具备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3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7.)旅游休闲集聚区。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服务功能,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30家以上,其中规上(限上)企业10家以上。
8.)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各类集聚示范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科技服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50家以上,或者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2.)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软件或IT企业5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园区总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3.)金融商务集聚示范区。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融资担保、消费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等各类商务企业(机构)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和辐射服务能力,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
4.)电子商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具备技术开发、网络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融资、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种电子商务功能。入驻企业6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
5.)新型专业市场集聚示范区。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具备产品展示、交易结算、检验检测、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信息发布、设计、展会等功能。入驻专业市场类企业60家以上,年市场交易额超过60亿元。
6.)创意文化服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5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较为完善的人才引进、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定期举办创意产品展示、创意比赛、市场对接会等。
7.)旅游休闲集聚示范区。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区、4A及以上景区内,具备住宿、餐饮、购物、商务、会展、演艺、节庆等多种生产经营形态。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60家以上,其中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含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等)占总入驻企业一定比例。年旅游总收入3亿元以上。
8.)健康养老服务集聚示范区。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具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企业不少于3家。
7、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 推介目录
归口部门:省工信厅预
申报时间:8月
申报条件:
优质生产企业、服务机构:在安徽省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或在安徽省设立相关机构,从事节能环保生产服务、开展推广活动的企业或单位,有固定场所,无不良记录。
先进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无知识产权争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技术鉴定具有良好的节能环保效果,在近年的实施和应用中未发生过重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产品技术装备重点推广绿色化改造清单(附件13)内相关技术、减碳零碳负碳技术、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新型节能及材料技术、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关键核心技术及产品装备。
重点改造项目:已开工实施,节能降碳环保减排效果显著,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其中设备技术投资不少于400万元。项目重点方向应向绿色化改造所列方向倾斜。
8、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归口部门:省工信厅
预申报时间:9月
申报条件:
省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3.)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4.)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75%以上。
省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场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场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50人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10场次以上;年培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3场次以上;年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4亿元以上。
9、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地归口部门:省工信厅
预计申报时间:9月
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2年。
2.)入驻示范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4.)服务业绩突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计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3.)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
4.)服务功能完善,有详细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现场图片及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技术对接活动3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示范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10、安徽省院士工作站
归口部门:省科技厅
预申报时间:9月
申报条件:
签约院士具备条件
1.)在全国范围内,每位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数量:未退休院士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
2.)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3.)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名单》(附件1)以外的外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资格认定。
设站单位具备条件院士工作站主要依托省相关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申请随时登记备案的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3.)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4.)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
5.)一般应从事量子信息、聚变能源、深空探测、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网络安全、先进制造、新材料、碳达峰碳中和、生物种业、生命健康等前沿领域。
11、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归口部门:省工信厅
预计申报时间:9月
申报条件:
1.)安徽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持续的“三品”创新能力,企业在产品研发、创意设计、包装制作、营销模式等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有稳定的研发机构和较强的研发投入。
3.)企业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技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主导产品在该行业领域内影响力较大。
4.)制定完备的自主品牌发展规划。重视品质管理、品牌培育、营销管理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近3年投入较大。
5.)企业重视生产线技术改造及两化融合建设。生产线技术改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投资力度较大。近3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不良记录。
三、市级
1、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贯标)
归口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预计申报时间:8月
申报条件:
1.)拥有一定数量知识产权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近两年专利电子申请达到95%以上;
4.)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2022年及2023年知识产权申请量5件以上(含5件,包括商标及专利);
5.)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2、合肥市品牌培育
归口部门:市工信局
预申报时间:8月
申报条件:
1.)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合肥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能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2.)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已注册商标,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益归属情况明确。企业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主持或参与制定企业、行业、国家标准。
3.)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近三年,企业开发3个以上新产品,其中1个新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且拥有知识产权,并能给企业带来明显的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
4.)企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认知度。近三年,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企业品牌,并开展品牌推介活动;企业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荣誉称号或者奖励;企业有中英文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色彩、宣传语等品牌元素,顾客满意率高。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5.)企业制定品牌战略。企业品牌战略有规划、有目标,并认真实施。
6.)近三年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记录中无失信行为,无严重行政处罚,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大面积的用户投诉。
3、合肥市总部企业
归口部门:市发改委
预申报时间:8月
申报条件: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合肥市的企业。主要为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直接认定型总部。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综合型总部。
在合肥市外拥有2家(含)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含)以上子公司,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认定:
1.)先进制造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一级(甲级)或一级(甲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
3.)商贸服务、物流、人力资源、商务服务、创意文化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4.)科技信息服务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
5.)农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
(二)功能型总部。
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的企业,应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相应的功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上年度在我市营业收入(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
2.)运营中心。上年度在我市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50亿元(含)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研发中心。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
(三)成长型总部。
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哪吒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含)以上。
(四)直接认定型总部。
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本地上市公司,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的区域总部。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区域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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